俺们的法规制定者们:多来点儿最低,少来点儿最高

俺们其实是一个法治国家,看看,我们有多少法律,有多少规定,就连“禁止教师猥亵学生”的规定,都有了,怎么还被人批评不是一个法制国家?

话又说回来,看看我们的法规,动不动就是,xxxxx最高可罚xxxx元,xxxxx最高可判xxxx年。这算是什么?给老百姓看的吗?别一口一个最高,把最低也说出来吧。不说最低,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最低是零!比如这么一条:“国家安监总局:企业造成职业危害 最高罚30万”,没办法,在我看来在后门关系横行的今天,这句话就等于说,没有关系没有后台的,30万!有关系有后台的,没事儿!老百姓你还不能说什么,谁让我们的法规里面只规定了最高,没有规定最低呢。至于为什么用最高,为什么用最低的评判标准,谁也不知道。

各位制定法规的学者专家们,能不能少用点儿“最高”,多用点儿“最低”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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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Response to 俺们的法规制定者们:多来点儿最低,少来点儿最高

  1. Lawrence says:

    呵呵,最低的要求法律条文一般是有的,只不过一般媒体不转述而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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